一、 依據
(一) 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令頒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」。
(二)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0月1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111992號函頒「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」。
(三) 澎湖縣政府107年3月15日府教學字第1070901397號函。
二、 目的
(一) 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範,建構學校公開授課與專業回饋之實踐模式。
(二) 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主體之教學模式,提升學生學習動機與學習機會。
(三) 形塑校園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,持續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。
(四) 激勵教學典範學習,落實專業對話,深化教師專業內涵,增進專業回饋知能。
三、 實施對象:
(一) 校長、正式老師、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,為公開授課人員(以下簡稱授課人員)。
(二) 兼任教師及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理代課教師有意願公開授課者,視為授課人員。
四、 實施方式:
(一) 授課人員應在本校,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,並以校內教師觀課(以下簡稱觀課人員)為原則。
(二) 公開授課包括共同備課、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。觀課人員以全程參與為原則。
(三) 公開授課實施方式:
1. 公開授課時間,每次以1節為原則,並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。
2. 觀課人員以至少1位校內教師觀課為原則。
3. 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及教學相關活動。
4. 校內公開授課得結合以下方式辦理:
(1) 教師專業學習社群。
(2) 輔導團到校(分區)諮詢、教學支持團隊。
(3) 議題融入領域教學。
(4) 課程與教學創新相關計畫(例:分組合作學習、活化教學計畫、實驗教育計畫等)
(5) 學校定期教學觀摩。
五、 授課人員應擬訂公開授課時間規劃表,經各教學研究會、教師會議討論通過後,由教務組彙整核定,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公告於學校網頁(參考附錄一)。
六、 公開授課實施流程:
(一) 共同備課:授課人員應於公開授課前,與觀課人員於專業學習社群、教學研究會或年段會議時,針對學生先前的學習表現與教師教學觀察的內容進行業對話,並由授課人員完成共同備課紀錄表(參考附錄二)。
(二) 教學觀察:教學觀察前授課人員得提醒公開授課倫理與重點(參考附錄三),並提出教學活動設計或教學媒體,供觀課人員參考;學校得提供觀課人員教學觀察紀錄表(參考附錄四),以利教學觀察中進行活動記錄。
(三) 專業回饋:由授課人員及觀課人員於公開授課後,就該公開授課之學生課堂學習情形及教學觀察結果,進行研討,並由授課人員完成專業回饋紀錄表(參考附錄五)。
七、 完成公開授課之授課人員,得檢具參與共同備課、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紀錄,由學校核給研習時數證明;觀課人員得檢具參與共同備課、教學觀察及所提供之專業回饋紀錄,由學校核給研習時數證明。
八、 本計畫經課程發展委員會核可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